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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陕西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陕西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武功县某某镇。被告陕西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90000-0。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陕西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薛富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