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奇与牛金龙、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奇,牛金龙,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奇,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金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牛金龙,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奇与被上诉人牛金龙、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