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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奇与牛金龙、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奇,牛金龙,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4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奇,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金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牛金龙,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运启,亳州市谯城区古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奇与被上诉人牛金龙、安徽天蕴皖酒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艳东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