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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志峰与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峰,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03行初7号原告陈志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瑞(系原告陈志峰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原告陈志峰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峰负担。审 判 长  任玉红审 判 员  王惠生助理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