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志峰与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峰,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203行初7号原告陈志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小瑞(系原告陈志峰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原告陈志峰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机场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志峰负担。审 判 长 任玉红审 判 员 王惠生助理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