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纪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8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5日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1月12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宁华、张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某多次在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柏维酒店其所租的房间内,分别容留吴某甲、杨某甲、宗某等人吸食冰毒。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纪某某,宣读了证人杨某甲、宗某、吴某甲证言,出示了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入住宾馆信息及会员卡消费明细、被查扣吸毒工具照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纪某某在濮阳市柏维酒店其入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吴某甲、杨某甲、宗某等人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纪某某供述:证实大概10月底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柏维风格酒店二楼开了一个房间,我给娟打电话说:“有时间来找我玩会儿,拿着东西来吧,”随后给她说了宾馆的房间号。大概半个小时左右,娟拿着冰毒去柏维风格酒店找我了。当时娟带着冰毒和吸毒的工具,工具是矿泉水瓶子和吸管造的,我和娟就在宾馆房间里面拿打火机燎着吸了。吸完之后,娟就走了。还有一次大概也是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柏维宾馆开好房间后,我给娟打电话让她过来找我,她来的时候带着冰毒和吸毒工具,我们两个在宾馆房间内吸食了冰毒。吸完后娟说没有冰毒了,我就打电话让杨某乙过去送点冰毒。十多分钟后杨某乙来了,他到房间后看见我和娟在房间,杨某乙说没有找到冰毒,随后杨某乙拿起电脑桌上的冰毒,里面还有剩下的一点冰,他自己拿打火机燎着吸了两口,吸完之后他就走了。娟从哪弄的冰毒我不知道,她过去带了一点,用一个拇指大小的白色塑料袋装着,到宾馆后我给了她200元钱,算是她买冰的钱。我和杨某乙一块吸过冰毒。2015年11月24日下午,我在柏维宾馆二楼开了一个房间,然后给杨某乙打电话说了房间号,大概半个小时,杨某乙带着冰毒和吸毒工具来了。吸毒工具是小冰壶和一个玻璃锅,随后我们两个就拿打火机在房间里烤着吸了,吸完后杨某乙就走了,他把剩下的冰毒都倒进玻璃锅里了,那个玻璃锅和其他的吸毒工具当天晚上都留在我房间里了。11月25日上午9时左右,杨某乙又到柏维宾馆房间找我,在房间里杨某乙又拿起来冰壶和冰毒,自己燎着吸了几口,吸完之后杨某乙就去清丰拘留所接晨晨,当天中午,杨某乙和晨晨来了,我们三个一块在房间里吸了冰毒。我跟娟吸过七、八次,跟杨某乙吸过五、六次,跟晨晨只吸过一次,都是在京开道与黄河路口的柏维风格宾馆我开的房间里吸的。我在宾馆开好房间让他们过去找我,娟、杨某乙、宋某某就带着冰毒和吸毒工具去找我。我是柏维宾馆的VIP会员,因为我经常在那住,前台的人都认识我,他们都是给我按VIP会员价开房。2、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4日下午,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玩会吧,纪某某还给我说了他在京开道黄河路口柏维宾馆开好的房间号,我就直接去了。我带着被清丰公安局拘留我之前剩下的冰毒去了柏维宾馆找纪某某,我去的时候还带着我的吸毒工具,有玻璃锅、吸管等。到了之后,我就跟着纪某某在他开的房间里吸毒了。11月25日上午,我去柏维宾馆准备把昨天吸毒的工具拿走,但是纪某某说里面还有冰毒,我就没有拿。我自己拿打火机烤了两口,就去清丰接宗某了。我接了宗某往市里走,她还问我有没有东西,意思就是有没有毒品。我说找找吧,可能有不多了。我给纪某某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柏维风格宾馆,我就跟着宗某去柏维风格宾馆。在房间里面我们三个轮流烤,轮流吸,后来我走了。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纪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柏维宾馆玩会,我就去他开的房间里找他了。我进房间后,看见纪某某和娟在房间里面了,桌子上放着吸毒的冰壶和玻璃锅,还放着一个装冰毒的小塑料袋,但是袋子里已经没有冰毒了。我当时对娟在房间里比较防备,就没有多说什么话。我自己在房间里拿打火机烤着吸了两口之后就走了。我在房间的时候他两个没有吸,只有我自己吸了。我跟纪某某一块吸食过五、六次冰毒。都是在京开道黄河路口的柏维风格宾馆,都是纪某某开的房间,都是今年下半年吸的。宗某叫我揪揪。3、证人宗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上午11时多,我在清丰县拘留所执行完拘留释放,揪揪开着车去接我。回濮阳的路上,揪揪对我说他那儿有东西,我知道意思是有冰毒,我就跟着他回来了。他开车直接把我拉到京开道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柏维宾馆,我和他直接进了216房间,当时房间里有一个男的,是揪揪的朋友。进房间后,揪揪把吸毒的工具拿出来,有吸管、玻璃锅和一套插着吸管的工具,然后他又从身上一个红色的烟盒里面掏出来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冰毒。之后,揪揪把插着吸管的工具插到一个矿泉水瓶子上,把冰毒倒在玻璃锅里,就用打火机烤着吸了。揪揪先吸了一口,之后就给我了,就这样我和他轮换着每人吸了两口。随后揪揪就用卫生纸把那个玻璃锅擦干净,他又往那个锅里加了点冰毒,我们接着吸了。我吸了三口,揪揪吸了三、四口,揪揪那个朋友断断续续吸了二、三口。揪揪吸完后把东西放在桌子上了,他那个朋友自己拿起来烤着吸了,又吸了二、三口。4、证人吴某乙证言:证实我和一个叫“飞”的男子吸食过冰毒一次。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反正就是今年10月和11月上旬的时候。那天晚上12时左右,飞给我打电话说他那有东西叫我过去找他玩,我就按他说的去京开道与黄河路口的柏维风格宾馆二楼他开好的房间。我进了房间后,房间的电脑桌上放着一个白色的袋子,里面装着白色的粉末状晶体,我知道里面装着冰毒,桌上还放着吸毒的玻璃锅、冰壶。当时飞在电脑桌旁边坐着玩游戏,我自己拿起东西用打火机烤着吸了,我吸了好几口,然后飞接过去吸了。飞吸完之后,我看见玻璃锅里剩的不多了,我就说没了?飞说没事,打电话叫杨某乙送,随后飞就给杨某乙发了短信。大概十几分钟,杨某乙敲门进来了。进来后,杨某乙拿起来冰毒和冰壶,自己把锅里剩下的吸了两口,吸完之后,杨某乙就走了。5、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12月5日纪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另有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指定管辖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被告人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13)清少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纪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戴文顺审判员 后利珍审判员 马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