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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355号原告普某某,女,1969年3月3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被告毕某某,男,1966年7月21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普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康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