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普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355号原告普某某,女,1969年3月3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被告毕某某,男,1966年7月21日生,彝族,现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普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普某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康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