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8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尹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