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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家好与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好,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108号原告:朱家好,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告: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芜湖。法定代表人:金春龙,管委会主任。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好与被告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好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朱家好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家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656元,减半收取35828元,由朱家好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万学林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