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荣玉与周连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玉,周连水,王桂军,战峰,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2371号原告马荣玉,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周连水,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桂军,女,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战峰,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李青,男,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荣玉与被告周连水、王桂军、战峰、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荣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战峰位于XX小区XX-X-XXX室房产一处;冻结被告李青工资收入10万元。原告马荣玉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位于XXX区X-X-XXX室房产一处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荣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马荣玉所有的位于位于XXX区X-X-XXX室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战峰位于XX小区XX-X-XXX室房产一处;冻结被告李青工资收入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