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年1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6)皖018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吴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81刑初6号罪犯吴某,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1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6)皖0181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罪犯吴某以身体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安徽省监狱总医院鉴定,罪犯吴某患有高血压2级高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罪犯吴某的病情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吴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巢湖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