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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荣来与范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荣来,范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32号原告:余荣来,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方书林,安徽省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德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荣来与被告范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荣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荣来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荣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余荣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