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余荣来与范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荣来,范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632号原告:余荣来,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方书林,安徽省怀宁县清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德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荣来与被告范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荣来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范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荣来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荣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余荣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