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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与马宝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马宝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26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兴文,该协会会长。被告马宝忠,男,55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与被告马宝忠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告已经给付水费,故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二干渠农民用水协会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