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云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云飞(曾用名:谢军维),男,28岁(1987年9月15日出生)。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5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未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云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文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谢云飞在本市835路公交车六里桥东站(开往闫村站方向)进行盗窃活动,当一辆835路公交车进站后,谢云飞在公交车前门门口处,用右手窃取被害人封×(女,16周岁)上衣右下兜内联想牌S90-U型手机(外套塑料手机壳)1部。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人民币674元。被告人谢云飞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封×的陈述及身份证明,被告人谢云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邹×、证人王×的证言,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船板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2015)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及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谢云飞的前科情况、前罪释放日期。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云飞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本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及前述之量刑情节确定其最终宣告刑。综上所述,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对被告人谢云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宇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思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