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伟懋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杭州伟懋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138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法定代表人:马克·彼得森。委托代理人:吴穷、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伟懋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朱宇。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伟懋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