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蔡秀丽、刘莹莹等与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丽,刘莹莹,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蔡秀丽,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莹莹,女,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蔡县。法定代表人贺建功,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于2015年10月12作出东高公(案)立字(2015)134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河南省昌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30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