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一×,农民。2012年8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8月6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一×伙同赵××、沈××(以上二人已判刑)及郭××(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铁棍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王虎庄村雷帝gagaktv歌厅,将该歌厅内的显示器、玻璃、音响、酒、pos机、工艺品等物品砸坏,后沈××等人又将司某停放在歌厅门前的津j×××××号宝马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左车门玻璃砸坏。经鉴定玻璃、显示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049元,pos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津j×××××号宝马车被损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7511元。案发后,张某某拨打电话报警。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李一×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一×提供线索,将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的网上逃犯王彦兴抓获。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一×提供线索,将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元)的网上逃犯王伯群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一×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一×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一×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王彦兴、王伯群,协助抓获王彦兴一项是立功,协助抓获王伯群一项是重大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李一×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一×伙同赵××、沈××(以上二人已判刑)、郭××(另案处理)等人因故持砍刀、铁棍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王虎庄村雷帝gagaktv歌厅,将歌厅内的显示器、玻璃、音响、酒、pos机、工艺品等物品砸坏。后沈××等人又将司一×停放在歌厅门前的津j×××××号宝马小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左车门玻璃砸坏。经鉴定,雷帝gagaktv歌厅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049元,pos机价值人民币800元,津j×××××号宝马车被损坏的价值人民币17511元。2015年5月7日,被告人李一×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一×提供线索,将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的网上逃犯王彦兴抓获。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李一×提供线索,将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亿元)的网上逃犯王伯群抓获。案发后,李一×一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5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刘一×、刘二×、丁××、陈一×、杨一×、陈二×、李二×、于××、张××、刘三×、周××、黄××、姜××、刘四×、刘五×、田××、杨二×、李三×、邹××、郑××的证言,被害人司一×、司二×的陈述,被告人李一×的供述,同案犯高展勇、沈××、郭××、赵××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雷帝gaga歌厅被砸现场监控视频观看记录及截图,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赔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津j×××××号宝马小轿车的车辆信息,李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拘留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均具有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一×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一×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前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李一×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月17日被羁押的38天及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8月10日羁押的80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有人民陪审员 杨玉爱人民陪审员 朱凤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燕飞马志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