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段布英与被告陈小亮、徐坤、张建设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布英,陈小亮,徐坤,张建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段布英。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亮。被告徐坤。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栋林,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布英诉被告陈小亮、徐坤、张建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承诺不再就本起纠纷向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段布英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杜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