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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晓东、夏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东,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东,送达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锦华苑锦邦楼12楼C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天地花园11幢103、105室。法定代表人陶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夏新华。上诉人王晓东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永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晓东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晓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利群审判员  孙晓蕾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烨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