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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勇与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李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279号原告:金勇,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李小林,男,成年,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勇与被告李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己已解决了所争议的问题,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金勇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