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常华、王焕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王焕武,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焕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华,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刘玉兰申请执行常华、王焕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