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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常华、王焕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王焕武,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焕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常华,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刘玉兰申请执行常华、王焕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