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峰与马前程、王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马前程,王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21号原告刘峰,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前程,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宁,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马前程、王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6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长 王亚鲁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人民陪审员 孙湫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守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