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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峰与马前程、王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马前程,王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4民初21号原告刘峰,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前程,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宁,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马前程、王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1416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6元,由原告刘峰负担。审 判 长  王亚鲁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人民陪审员  孙湫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守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