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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绰号肋条,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现住九江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芯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开发区浔阳西路小城故事茶楼内放置2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盈利。经公安部门认定,该2台捕鱼机应认定为16台赌博机。2、2015年6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开发区浔阳西路海扬小区旁的福利彩票店内放置2台捕鱼机和1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盈利。经公安部门认定,以上3台机器应认定为17台赌博机。3、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开发区海洋西苑5栋4号门面彩票店内放置1台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盈利。经公安部门认定,该台捕鱼机应认定为8台赌博机。4、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开发区浔阳西路官牌夹小区旁的福利彩票店内放置1台捕鱼机和1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盈利。经公安部门认定,以上2台机器应认定为9台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涉案赌博机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邹某、王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赌博机认定报告书、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及归案说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刘某提供赌博机共计50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美琴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人民陪审员  张钡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梦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