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高和斌诉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和斌,张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499号原告高和斌,男,1965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和军(原告之弟),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被告张志强,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和斌与被告张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和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和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和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