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1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与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1906号之二原告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克里夫·博世。委托代理人顾志强。委托代理人廉蕊铭。被告武汉汽轮发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121元,由原告高迈特精密刀具(太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