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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任德龙与肥西县花岗镇董岗知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肥西县花岗镇某某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868号原告:任某,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生,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花岗镇某某超市,经营者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肥西县花岗镇某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肥西县花岗镇某某超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为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