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3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启丰塑胶有限公司与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3859号原告上海启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永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燕敏,男。委托代理人陆弘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启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莱必泰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启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上海启丰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