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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尤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前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830号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58号。法定代表人王全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尤前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前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邯郸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娅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