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650号原告韩某,女,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济南市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