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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650号原告韩某,女,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济南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济南市市委办公厅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华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