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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姜开举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供销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开举,天津市津南区小站供销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开举。委托代理人姜明启(原告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小站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文化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满俊,职务主任。上诉人姜开举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小站供销合作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姜开举于2016年2月2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姜开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姜开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丽霞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杨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