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森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森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29号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志红。委托代理人关杰。被告黄森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森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金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森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珉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