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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彭兴川、黄瑶、杨静犯组织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兴川,黄瑶,杨静,闵敏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兴川,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介绍他人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瑶,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介绍他人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静,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闵敏,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兴川、黄瑶、杨静、闵敏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高新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兴川、黄瑶、杨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兴川、黄瑶、杨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兴川、黄瑶、杨静撤回上诉。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新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乔代理审判员  江建代理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