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456号原告夏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