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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456号原告夏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