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廖拉拉与梁建堂产品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拉拉,梁建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廖拉拉,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梁建堂,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廖拉拉诉梁建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拉拉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4月9日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梁建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现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梁建堂将下余22943元交付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