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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礼文与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礼文,朱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033号原告:陈礼文。被告:朱国祥。原告陈礼文与被告朱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朱国祥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礼文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国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等人合伙投资房地产项目,经协商,原告将自有股份转让给被告等人,由被告等人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2015年7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连同原先合伙时借去的借款,共计人民币8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按季付息。借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国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礼文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被告朱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