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字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良骅与宁波市鄞州诚惠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陈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骅,宁波市鄞州诚惠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陈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字3102号原告:朱良骅,退休人员。被告:宁波市鄞州诚惠机电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529号。法定代表人:张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慧,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良骅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诚惠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陈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良骅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勤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