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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飞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芝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与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471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3月2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环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471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70元。由于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延安鸿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880元(含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执行费1170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