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与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975号原告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惠敏,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存励、何亚兵,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蔡祥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晨,该公司员工。原告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诉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原由代理审判员钱建平独任审理,后因工作调动关系依法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王伟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3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亚兵、被告委托代理人祝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诉称,其分别于2013年4月12日、2014年3月18日与被告签订《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与生活资讯频道子栏目合作协议》、《电视广告合同》各一份。《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与生活资讯频道子栏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电视生活资讯频道发布电视广告,合同总金额为60万元。《电视广告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电视生活资讯频道发布电视广告,合同总金额30万元整。上述协议签订后,其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2015年6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其广告服务费450000元。后,虽经其多次催讨,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广告费450000元;支付其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对于欠款150000元支付其自2014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欠款300000元支付其自2014年12月2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与其签订合同的是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生活资讯频道,而非原告,故其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生活资讯频道(乙方)与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与生活资讯频道子栏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为配合中润苏州中心的商业发展部署,进一步做旺人气、增加客流,由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发布电视广告,栏目名称定为《玩转丽丰》。发布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总金额为600000元,首期350000元甲方于2013年9月1日之前支付乙方,余款250000元甲方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3月18日,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生活资讯频道(乙方)与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电视广告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于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乙方发布电视广告。合同总金额为300000元,2014年6月30日之前,按实际制作、播出情况付款,2014年12月1日前支付所有其余费用,以上两次付款总额为300000元。具体播期以甲方提前15日通知为准,如因甲方原因消化播量不足,仍收取总额300000元。乙方账号户名为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2015年6月23日,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生活资讯频道(乙方)与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对账单》一份,载明截至对账时,乙方已播出全部栏目和广告。其中,《玩转丽丰》项目应收款金额为600000元,已付款450000元,未付款150000元;形象广告项目应收款300000元,已付款0元,未付款300000元。再查,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生活资讯频道系原告下属部门。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生活资讯频道于2016年3月29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其与被告签订的《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与生活资讯频道子栏目合作协议》、《电视广告合同》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均由原告负责承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与生活资讯频道子栏目合作协议》、《电视广告合同》、对账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由于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生活资讯频道系原告下属部门,其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亦已明确其与被告签订的《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与生活资讯频道子栏目合作协议》及《电视广告合同》的相关合同权利、义务均由原告享有和承担,故被告认为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二,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生活资讯频道已履行了为被告发布广告的义务,且被告亦已经确认结欠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生活资讯频道广告费450000元的事实,故被告应依约付款。现上述款项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被告未按约付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欠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吴广播电视管理中心广告费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欠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市吴中支行,账号:52×××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0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7321元,由被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