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与姚文福、姚有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姚文福,姚有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1067号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余昆明,系该中心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江淑军,系该服务中心职工。被告:姚文福。被告:姚有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诉被告姚文福、姚有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昕辰财税会计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