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玉玲诉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玲,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353号原告:袁玉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利,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袁玉玲诉被告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