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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玉玲诉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玲,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353号原告:袁玉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李利,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袁玉玲诉被告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