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125号原告陈某某,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赵某某,女,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道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