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先锋申请执行彭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锋,彭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先锋,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彭税琳,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洋县某某农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业主。申请执行人陈先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彭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