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579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郭健卫,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