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4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赵福荣与田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荣,田海洋,李艳丽,田志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480号原告赵福荣,男,6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鑫川,男,23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田海洋,男,41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艳丽,女,3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田志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荣诉被告田海洋、李艳丽、田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