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魏伟与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兵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伟,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60号申请执行人魏伟。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刘包干,经理。被执行人张兵。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兵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39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