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古亮亮与被执行人宁强恩彼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亮亮,宁强县恩彼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古亮亮,男,生于1984年,住陕西省南郑县黄官镇。被执行人宁强县恩彼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毅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申请人古亮亮与被执行人宁强县恩彼饲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仲裁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1606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且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仲裁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