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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得齐等与廖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县新得打火机厂,李得齐,廖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617号原告:荣昌县新得打火机厂,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荣隆镇先锋村,组织机构代码55405679-4。负责人:李得齐。委托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李得齐,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廖翠,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县新得打火机厂、李得齐与被告廖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县新得打火机厂、李得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县新得打火机厂、李得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昌县新得打火机厂、李得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