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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彬与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504民初69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王彬。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精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本院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王彬负担。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治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