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8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恒俊诉被告刘贵、施佳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恒俊,刘贵,施佳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638号原告曹恒俊。被告刘贵。被告施佳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恒俊诉被告刘贵、施佳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恒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恒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恒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慧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