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厉步明与张昆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步明,张昆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民初395号原告厉步明,男,汉族,1963年1月3日生。被告张昆鹏,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生。原告厉步明诉被告张昆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厉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昆鹏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厉步明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跟随被告在工地干活,工程结束后,被告共欠下原告工资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总找种种理由,来回推脱,至今也没有将欠原告的工资款20000元给付原告。综上,原告跟随被告在工地干活,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手续为证,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被告张昆鹏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包通许县厉庄乡阳光新城9号楼建设工程中雇佣原告做钢筋活,共计拖欠原告劳动报酬20000元,并于2013年6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据,欠据上载明“今欠厉步明贰万元正2013年6月13”。本院认为,被告在承建工程中雇佣原告做钢筋工,因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而出具欠据,欠据中明确注明了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原告于庭审中也陈述欠条系被告书写,故原告提供的欠据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昆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昆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厉步明劳动报酬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昆鹏负担(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待履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杨冻化人民陪审员 高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