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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建民与徐思忠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恢字第13号申清人:张建民(谢清荣)被申请人:徐思忠申请人张建民诉被申请人徐思忠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申请人张建民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徐思忠赔偿给原告人张建民经济损失4396.3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思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领取了司法救助款4000元整,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张建民的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重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