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与王永生、李继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王永生,李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特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东23号院。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征雁、王权,系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永生,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李继平,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永生、李继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中,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恒昇 更多数据: